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「台灣醫美發展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台灣醫美進步與發展、增進國民健康美學福祉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
一、推動醫美相關知識及服務品質之提升。
二、促進醫美相關領域的人才培育與發展。
三、舉辦醫美學術會議與國際交流活動,促進台灣醫美之國際化發展。
四、推動台灣醫美創新發展與國際醫美接軌。
五、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公益活動及健康教育推廣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五條
本會會員分為:
一、 醫師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具備中華民國醫師、牙醫師或相關醫事人員資格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為醫師會員。
二、 一般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對醫美相關業務有興趣之人員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為一般會員。
三、 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法人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為團體會員。
四、 贊助會員:凡對本會提供實質經費或資源贊助之個人或團體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為贊助會員。
第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具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第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;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死亡。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四、會員年費連續三年不繳納者。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3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二條 本會設置理事9人,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, 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四條 監事會設置監事長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四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五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會員入會。
二、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監事長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三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1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1人為限。
第二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選舉理、監事。
二、通過理、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三、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四、通過年度工作計畫、經費預決算。
五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入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,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,此項會費得由理事會決議調整之。
二、事業費。
三、補助費。
四、自由捐助。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之決算於年度了時編製報告書,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核,並提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,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施行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