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美容美體醫學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,以美容美體醫學教育推廣以及產業資源交流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,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:

  • 推動美容美體醫學教育推廣。
  • 促進國內外美容美體醫學學術交流及合作。
  • 舉辦國內外美容美體醫學相關教育、訓練、講座、研討會及認證課程。
  • 舉辦國內外美容醫學美體周邊產業商務講座、教育與資源交流。
  • 舉辦國內外美容醫學美體產業專業人才互動交流。
  • 提供國內外會員發表專業資訊之演講、著作、文章於本會。
  • 接受政府及民間委託、辦理有關美容美體醫學理論與技術之諮詢與服務。
  •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業務。

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,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類如下:

  • 醫師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畢業於國內外醫學院校之西醫、中醫、牙醫科系,領有醫師證書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為醫師會員。
  • 一般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於美容美體醫學相關業務有興趣之人員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為一般會員。
  • 榮譽會員:凡國內外對美容美體醫學發展有特殊貢獻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,得敦聘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具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;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十一 條 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  • 一、死亡。
  • 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• 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  • 四、會員年費連續三年不繳納者。

第 十二 條  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三章 組織

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3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 十四 條 本會設置理事9人,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第 十五 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, 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十六 條 監事會設置監事長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十七 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
  • 一、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  •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• 三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四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• 五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
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• 一、通過會員入會。
  • 二、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  •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•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  •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• 一、監察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  •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  • 三、選舉及罷免監事長。
  • 四、議決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。
  •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 二十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第 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  •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•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•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•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 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 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 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 二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。

 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 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 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1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1人為限。

第 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  • 一、選舉理、監事。
  • 二、通過理、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  • 三、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  • 四、通過年度工作計畫、經費預決算。
  • 五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
第 二十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 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  • 一、會員入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,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,此項會費得由理事   會決議調整之。
  • 二、事業費。
  • 三、補助費。
  • 四、自由捐助。
  • 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  • 六、其他收入。

第  三十 條 本會經費之決算於年度了時編製報告書,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核,並提會員大會通過。

第 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,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 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 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施行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變更時亦同。